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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6-07-02 12:5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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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具有建筑设计技术四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五年以上的;

    4.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七年以上的;

    5.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专业三年以上的。

    上述规定学历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建筑设计相近专业包括城市规划和建筑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建筑设计的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和建筑装饰专业,中专学历建筑设计的相近专业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和村镇建设专业。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人员,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十三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四级以上四项项目(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或中型工业项目)不少于一项者。

    四、考试科目: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科目

    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知识)、建筑设计(知识)、建筑结构、环境控制与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设计与表达、场地设计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科目

    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经济与施工

  

      五、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六、持有有效期的《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即具有申请注册的资格,未经注册,不得称为注册建筑师,不得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工作由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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