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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6-07-02 12:5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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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对从事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群体的综合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建筑修复、建筑雕塑、有特殊建筑要求的构筑物的设计,从事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

    二、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建筑师资格原则上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三、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五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七年以上的;

    4.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取得建筑学及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工作一年以上;

    5.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十五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综合性中型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二年以上的;

    2.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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