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本经济体的APEC建筑师登记簿分册,对本经济体的APEC 建筑师进行注册登记,还负责对本济体APEC建筑师标准的持续和更新。
(3)秘书处——参与经济体轮流负责对APEC建筑师项目中央理事会提供日常管理服务,并履行APEC建筑师项目的秘书处职责。任何在某一时期作为秘书处的经济体均可与其他经济体合作履行职责,或者主动要求免除其秘书处职责。秘书处需要管理所有中央理事会事务,组织它的会议并协调各监督委员会的活动,同时负责维护APEC建筑师项目的网站。
7、APEC建筑师项目工作经费
中央理事会会议经费,由各经济体监督委员会按参会人员的数量交纳会议注册费,共同承担会议所需的费用。中央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费用由各经济体的监督委员会共同承担。各经济体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费用由在本经济体内注册成为APEC建筑师交纳的会费承担。
8、APEC建筑师的审批 各经济体的监督委员会负责于2005年9月19日前在该管辖区域内建立网站和数据库提供APEC建筑师注册的相关信息,负责本经济体的APEC建筑师的申请受理、标准评估以及注册登记工作。同时负责所需标准的持续和更新。中央理事会定期检查这些标准。
各经济体内通过审核评定的申请人在进行了APEC建筑师注册登记后,经报中央理事会备案后即可获得由各监督委员会代表中央理事会颁发的统一的APEC建筑师身份证及相关证书。
APEC建筑师的注册号包含本经济体的两位缩写字母以及五位数字,如中国的APEC建筑师注册号码为:CNXXXXX
9、网站与使用的语言
APEC建筑师项目使用的标准语言为英语,各经济体的网站也可使用母语,但提交给中央理事会的文件和网上公布的相关信息需用英语。网站包含如下四项内容:
(1)对APEC建筑师项目框架工作的简单描述;
(2)本经济体内APEC建筑师名单;
(3)有关APEC建筑师的注册登记信息以及下载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