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考〔2006〕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 112号)和《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6]1号),现将《上海市200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的“考试动态”栏、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www.spta.gov.cn)和上海建设网(http://www.shucm.sh.cn)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2006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对象和条件
报考对象:本市(含部属在沪)设计单位中从事建筑设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1、除续考人员外,不再办理新的部分科目考试;
2、报考人员应符合《2006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附件1)要求的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
3、不具备附件1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定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
4、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附件6,可复印使用),以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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