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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发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02 11:3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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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监函[2005]5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今年2月,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以国人厅发[2005]16号文联合发布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结果,为了做好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申报并通过考核认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资格证书发放的程序 

  (一)由各主管部门向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加盖主管部门印章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打印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两份和Excel电子文本一份。 

  (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的备案表进行核对。 

  (三)证书的打印委托北京邦隆科技公司承担,需打印的可与该公司直接联系(联系电话:68482596、68482514;联系人:沈文春、王海松;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A座501室,北京邦隆科技公司)。 

  (四)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通过考核认定人员两寸免冠证件照片一张,并安排人员粘贴。 

  (五)加盖建设部办公厅印章和骑缝钢印后,由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证书。 

  二、备案表的制作步骤和要求 

  (一)主管部门按下列步骤制作: 

  1.登录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 

  2.点击“关于公布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结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6号),并下载本主管部门的“附件”至本地硬盘; 

  3.在下载的附件(Excel文件)基础上增加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三项数据内容(见附件); 

  4.打印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拷贝Excel电子文本一份。 

  (二)备案表的制作要求: 

  1.主管部门不得对国人厅发[2005]16号的“附件”内容和名单顺序进行修改。如单位名称、姓名等项需变更,经主管部门同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统一变更; 

  2.出生年月的格式为:1950*06(以1950年6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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