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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4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02 11:3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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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

  根据2004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 目 名 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建设工程经济 100 6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30 78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30 78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房屋建筑

均为160

均为96

公路
铁路
民航机场
港口与航道
水利水电
电力
矿山
冶炼
石油化工
市政公用
通讯与广电
机电安装
装饰装修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及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6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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