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4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02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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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
根据2004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 科 目 名 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建设工程经济 |
100 |
60 |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30 |
78 |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130 |
78 |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房屋建筑 |
均为160
|
均为96
|
| 公路 |
| 铁路 |
| 民航机场 |
| 港口与航道 |
| 水利水电 |
| 电力 |
| 矿山 |
| 冶炼 |
| 石油化工 |
| 市政公用 |
| 通讯与广电 |
| 机电安装 |
| 装饰装修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及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6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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