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持有异议的,可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注册建筑师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自行停止注册建筑师业务满2年者,收回注册建设师证书。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为:
1、建筑设计;
2、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3、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4、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5、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时,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建筑师追偿。
注册建筑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保证建筑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
3、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4、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设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5、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