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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发布时间:2006-07-02 11: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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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48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一级注册建筑师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2、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可以申请注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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