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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考研民事诉讼法笔记八

发布时间:2006-07-02 04: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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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和执行力。

第三节   裁定

一、   民事裁定的概念

CONCEPT:民事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成为裁定。

适用范围,民诉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 裁定的内容

事实、理由和主文三部分。

三、 民事裁定的效力

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个别裁定还具有执行力。一审不得上诉的裁定和二审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节    决定

一、 民事决定的概念

CONCEPT:民事决定

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成为民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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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决定适用于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问题;二是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关系的问题与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无涉。

具有紧急性和非诉讼程序问题特点。

二、 民事决定的内容

书面形式,事实理由、决定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也可采取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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