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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六、临时财产管理人
临时财产管理人有法院指定,一人或数人。
职责为:
1.接管债务人财产,2.调查债务人的行为状况和财务状况,3。向法院提交债务人的报告,4。破产管理人缺位时代之,5。请求召集债务人会议并列席。
七、破产管理人
CONCEPT: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依据职权指定或者债权人会议选任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的组织,即清算组织。
八、破产抵销权
CONCEPT:破产抵销权
在破产宣告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债务,不论债权人的债权同他所负担的债务是否属于相同的种类,不论这种债权是否到期,债权人享有用其债权抵消所负担的债务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破产抵消权。
破产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破产抵销权特征:
3.主体特定,2。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3。债务有时间限制。
不得行使破产抵消权的情形:
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财团负有债务的,
2.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破产债权的,
3.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经得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而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
4.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经得知破产产人停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而对破产人苏负责的债务,不得抵销
九、别除权
CONCEPT: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
特征:
1. 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2. 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3. 权利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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