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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案件受理
一、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前提条件:
1.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2.债务人确实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
二、 审查和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破产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是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债务人或企业法人的住所地法院。
2.申请人是否为被申请宣告破产企业法人或其债权人。
3.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应具备的条件。 4.由代理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是否有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5.申请由债权人提出的,审查债权人是否向法院提出了债权,债权的性质和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的证据。
6.申请由债务人提出的,债务人应向法院说明企业法人亏损的情况,不能清偿到期债权的事实,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务清册等材料。
法院受理后,及时发布公告,及时告知债权人,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案件受理的效力
法院受理案件后,破产程序随即开始,受理案件的效力主要有:
1.与破产财产相联系的个案审理,应当终止诉讼程序;
2.中止与破产程序相冲突的民事执行程序;
3.债务人实施的与破产还债相矛盾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性质
各债权人进行协商,协调各自利益的自治团体;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二、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开。此后召开,须人民法院或会议主席、清算组认为必要召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可召开。
无表决权但可以参加会议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清算组成员。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
1、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的性质和数额,每个申报债权的有无及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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