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发布时间:2006-07-02 03:5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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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下列费用不应当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

  (3)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12.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14.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5.接受捐赠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16.盘盈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



  17.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期末计量



  18.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19.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20.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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