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设立条件规定如下: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4)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5)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6)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五、论述题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在于: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可能性,尚未转化为民事主体的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能实际享有利益的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不包含民事义务的内容。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按其意愿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存在不可分离,本人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亦无权剥夺或限制,而民事权利则可由民事主体依法转让或者放弃,也可受到依法限制或被依法剥夺。
2.继承权丧失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1)引起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
第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第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第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第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2)我国继承法设立继承权丧失制度,其立法原因在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继承法律制度的本质要求,亦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必须对这类违法犯罪人给予相应的制裁,包括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