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发展总体规划,在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服务方向、办学规模、经费投入、基本建设等方面加强领导,科学决策,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职业教育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定期研究协调解决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有关领导参加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严格目标考核责任制和督导检查制度。各地要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普职比例严重失调的县(市、区),一律不得评为“人民满意的教育县(市、区)”。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评估,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制订对职业教育的督导标准,加强督导评估。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职业教育支撑体系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发展服务。
(三)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四)营造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鄂政发[2006]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