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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6-07-02 02:5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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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大投入力度,为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按照国家实施职业教育“四大工程”、“四项改革”、“四大计划”的要求,安排好省级配套资金。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设立职业教育专项发展经费, 并逐年增加。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设立职业教育专项发展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2006年起,全省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30%,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20%。职业院校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征地、基建,免征水电增容、人防工程、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配套费。

    (二)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认真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引导各方面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共同推动职业教育发展。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从年人均0.30元提高到0.50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筹措和统筹安排。各地安排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移民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时,应安排一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对被征地农民、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的安置费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其接受职业教育。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三)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切实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各地职业教育专项发展经费在国库集中支付体系下实行专账核算,资金直达项目和学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职业院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各级财政要全额返还,有关部门不得用其冲抵正常拨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截留、调拨或划转。按照事业单位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的总体原则,逐步改革公办职业学校拨款方式,建立以学校在校生数和生均培养成本为主要指标的新型财政拨款机制。建立财政对职业教育激励性支持体系,今后国家和省对职业教育的投资项目,重点向自主发展能力较强的职业院校倾斜。建立职业教育经费财务年度审计及公示制度。

    七、切实加强领导,营造职业教育良好的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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