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网 >> 学历考试 >> 成人高考 >> 成考动态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6-07-02 02:55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五、坚持政府统筹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大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一)加快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统筹辖区内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通过合并、联办、划转等形式,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使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向具有竞争优势的骨干职业学校集中。到2010年,武汉市重点办好2所高等职业院校和10所左右中等职业学校,其他中等城市要重点办好1所高等职业院校和3-5所中等职业学校,人口在80万以上的县(市、区)集中办好1-2所中等职业学校,人口在80万以下的县(市、区)集中办好1所中等职业学校。

    (二)推进职业院校办学机制转换。通过“股份合作”、“公办民助”、“国有民办”、“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对一些薄弱公办职业学校,可整体改制成民办职业学校,实现机制转换。鼓励创建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示范性职业院校为龙头、重点职业院校为骨干、行业企业为依托,组建区域型或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提高办学效益。

    (三)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从事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经过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院校,具有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的权利,在税收、银行贷款、职称评定、招生、就业、评先奖优等方面享受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待遇。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与我省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办学。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建立信用等级评估制度。今后新审批的职业院校应以民办为主。

    (六)依法落实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设置专业、自主招生、自主确定教学内容与课程安排、自主选用教材、自主聘任教师。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转变管理方式,建立以学生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为主要指标的科学的学校评价体系,引导职业院校办学行为。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