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蓝游戏资讯网”系被告经营的游戏娱乐门户网站,该网站的网址为:http://www.gamesoft.com.cn.该网站提供了上述李克勤演唱的六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2004年5月19日,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被告“森蓝游戏资讯网”网页的部分内容予以打印,并使用一种名称为网络录音机 (Total Recorder)的软件,将被告在线播放的涉案六首歌曲录制,并刻录到光盘保存。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被告于2004年10月27日,在其经营的“森蓝游戏资讯网”上已停止提供涉案六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版权认证报告》、(2004)沪静证经字第6813号公证书、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对涉案六首歌曲的录音制品,依法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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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森蓝电脑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经营的“森蓝游戏资讯网”的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上海森蓝电脑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
三、对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0元,由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24元,由被告上海森蓝电脑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森蓝电脑网络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