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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环球唱片诉上海森蓝电脑网络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06-07-02 02:4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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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Universal  Music  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北京道1号15字楼(15/F  ONE  PEKING  NO.1  PEKING  ROAD  TSIM  SHA  TSUI  KL)。   法定代表人洪廸,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蓝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37-1号2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加,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许新根,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人,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森蓝电脑网络有限公司邻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4年11月5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黎卿,被告委托代理人许新根、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李克勤演唱的《Victory(featuring bond)》等六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享有上述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2004年5月13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http: //www.gamesoft.com.cn)向公众提供上述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之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2、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并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被告辩称:其对原告系涉案六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自己所经营的网站提供了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没有异议。但被告提供的在线播放服务不属于网络传播,系合理使用涉案歌曲,并未侵犯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且原告所提出的赔偿数额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被告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李克勤演唱的《Victory(featuring bond)》、《高妹》、《前后脚》、《樱花》、《再一次想你》、《飞花》六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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