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学生毕业前,学校应对毕业生进行全面鉴定,认真填写《毕业生备案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市教委成教处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并验印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发放为一次性,如日后发生毕业证书的遗失或损坏,无论何种原因,不再补发。
对于施行学分制的学校或专业,学校可根据其修学进度准许其至多提前一年毕业或延迟三年毕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姓名。毕业时,毕业证书上填写的姓名要求与录取新生登记表上的姓名完全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证书,不予验印。
第三十二条学生毕业前若有一门课程成绩(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时,学习已满两年或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一半以上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据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四条毕业班的毕业年份定称,以毕业年份为准。如1996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为“九六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校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更加细致、严格的学籍规定,但其中条款不得与本规定的相应条款相违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教委成教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有关规定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