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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6-07-02 02: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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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四条”情况者;

  (二)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但未办理休学手续者;

  (四)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处分者;

  (五)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自愿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后,本人应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编入原来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需转专业复学者,应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办理。但对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二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毕业设计以及其它集体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处理。平时迟到或早退三次按一次旷课处理,旷课时数累计超过十二学时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脱产学习的学生休学或请事假在同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一周以上,应由学校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等诸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给予表扬或奖励,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评定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学校制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法乱纪,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处罚办法由学校制定。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被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学校可撤销处分(原处分应记入本人档案),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并报市教委成教处备案。

  第七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其学籍保留的最长时间为在原规定学习时间的基础上延长三年。超过此期限者视为无效学籍,不具有验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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