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招生工作的调剂,造成所录学校与考生所报学校不符,而该校离家较远或所录专业与考生所报专业不符,而学生不愿就读该专业。转学时须带上考生档案。作为转出学校不应阻止符合本条规定的学生转出本校。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之一及其相应要求的申请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入学校负责指导学生填写由市教委印制的《北京成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一式两份。经转出、转入学校盖章同意后,由转入学校将该学生有关学籍材料及转学表,在本学期的规定时间内(上学期在3月的前两周,下学期在10月的前两周)报市教委成教处批准备案,并编入相应专业相应年级。学生从外省转入,还需经转出校所在的省(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涉及转专业的转学,应同时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办理。
转学手续要求在本学期内办理,不受理跨学期的转学申请。手续的办理只对校方,不对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生一般不得中途转学其它专业。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确需转专业者,可作为特殊情况对待,但要以不跨科类且入学考试的科目相同为前提。原专业已学过的课程,不能代替新学专业任何未曾学过的课程。根据所学课程的情况,安排进入新专业相应年级。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本校要求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定同意后,由学校于当学期报市教委成教处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予考虑其转学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况(
二)(三)之一者,可不予考虑其转专业的申请: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但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四)(五)所述情况者,此条无效;
(二)已进入最后学年的学生;
(三)专科学生欲转入本科。
第四章 休学、退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后,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延长休学时间者,应由学校于事先写出申请,报市教委成教处批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勒令其退学或准予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