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时一周内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补及格”或“补不及格”字样。考查课程的补考采用考试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凡考试作弊或旷考者,该课程按“不及格”处理,并只给一次补考资格,在成绩归档时,应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
第十三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如入学前曾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规定相同的同类专业单科合格证书,可免修所学专业相同科目,原
自考成绩作为该科目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字样。
作为第二专业的学生,现专业的某些基础课程如在一学历中学过,则此课程可以免修,其原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但
专业课无论是否在一学历中学过,均不能免修。
第十四条学生经过自修,掌握某门或几门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可向学校提出免修课程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安排免修课程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参考者的一次有效成绩记载,成绩合格者可以免修。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个人总结,班级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评定,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每学年(学期)学校应将脱产班学生政治思想品德情况和考试成绩及奖励与处分情况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学,如因某种原因确需转学者,须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及其相应要求:
(一)家庭地址变迁,现住址距原学校较远。可申请转入地址相对较近的学校,本人须持有现住地派出所开据的相应证明;
(二)因工作调动,现单位距学校较远。可申请转入地址相对现单位较近的学校,本人须持有原、现两单位共同开据的工作调动证明;
(三)因从事的工种改变,为适应工作需要而需改学其它专业,而此专业本校现未开设。本人须持有其单位开据的工种变动证明;
(四)因某种原因,原专业不能开课,希望进入其他学校的相同专业。须由接收校写出情况说明,并在说明中注明所有接收学生的姓名,作为集体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