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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考研民事诉讼法笔记八

发布时间:2006-07-02 01:5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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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十四、破产复权制度

CONCEPT:破产复权制度

破产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因破产宣告所受破产程序以外的权利限制并恢复原有权利的制度。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身份地位、财产处分权都受到限制或丧失。

分为当然复权制度和许可复权制度,前者指破产程序终结后,不必向法院申请即可恢复权利的制度,后者是破产人缺乏法定的当然复权事由,在破产程序终结后,通过清偿等方法免除了对破产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后,经过申请并得到法院裁定许可的制度。 

 

第二十二章  民事裁判

第一节   民事裁判的概念

concept:民事裁判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国家的法律,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所作的处理,通常称为民事裁判。

第二节   判决

一、   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种类

CONCEPT: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居官的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议,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成为判决。

分类: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全部判决、一部判决;对席判决、缺席判决;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在审判决;肯定判决、否定判决;放弃判决和承认判决。

二、民事判决的内容

包括四个部分: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负担;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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