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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考研民事诉讼法笔记八

发布时间:2006-07-02 01:5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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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

四、破产债权

CONCEPT:破产债权,是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转化形态,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1. 必须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必须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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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第二百零三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注意,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大于担保物价值的,债权人从担保物中受偿后,未受偿的债权额应该作为破产债权,通过破产程序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同等受偿。

3.破产债权只能从破产程序中公平受偿,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开始的债权执行程序和有关诉讼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债权的例外:(排除于破产债权范围之外或后于一般破产债权清偿的债权)

1.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指出的费用;

2.破产宣告后,因债务人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或违约金;

3.破产宣告前,企业应承担的罚款、罚金。

五、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构成要件:

1.必须是破产企业法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2.必须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包括基于破产前的原因或法律事实产生的但破产程序开始后尚未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新取得的财产;

3.必须是依照破产程序可以强制清偿债务的财产,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武器弹药、人身性质的服务或劳务等不得列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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