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期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其间,企业的权利和独立性相对削弱。企业的经营管理受上级主管机关的直接干预,整顿方案应经该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在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企业整顿失败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但是,新欠的税款、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清偿顺序与申请破产前所欠的该类费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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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顿终结
整顿终结,恢复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程序终结,予以公告,没有恢复清偿能力的,宣告终结整顿,宣告破产,并与终结整顿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发布公告,重新登记债权,成立清算组,清理破产财产。
第五节 破产宣告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进入实质性的破产程序,包括:宣告破产的情形、清算组的组成和职权、破产财产、破产费用、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破产程序的终结。
引发破产程序的情形:
1.债权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自行申请破产,不经和解、整顿直接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2.债务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机关不申请整顿,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3.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虽提出整顿申请,但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整顿期间,根据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 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