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司法权是中立性权力,对于当事人它是中立的,对于国家机关,它既非立法机关,亦非执行机关,其地位决定了它的中立性。司法权若不保持中立,法制便无法推行。
(4)为了保持司法中立,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实行独立审判,法官除向法律负责外不向任何机关负责;二是在体制上司法权只接受监督不接受命令。
(5)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不同,前者是机构、权力和地位问题,后者是态度、倾向问题。但是没有“独立”的地位,也就没有“中立”的态度。
1)为了做到司法独立,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司法权内部制度的约束;二是宪政体制的分权保障,以独立于其他机关的司法权来保证司法不受干扰。
2)前者涉及司法内部的关系,是司法独立的内部机制;
3)后者涉及司法外部的关系,是司法独立的外部机制,也是最根本的问题。在外部机制上,应当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关系:
(a)司法应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独立于政府,这是最基础的、最现实的,也是最深刻的。司法公正要求有独立的司法,关键是独立于行政。
(b)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能是事后的,而不是事中的,司法机关向立法机关只负责报告执行法律的情况,而不负责报告具体案件的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