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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经典案例:超市摔伤儿童案分析

发布时间:2006-07-02 00:5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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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某妇女甲与其六岁的儿子乙到某商场丙购物。其间,甲将乙置于商场的购物车上,边购物边推着车前进。在甲到货架上拿货时,此时购物车翻了,致孩子乙重伤。后经调查,丙商场的购物车五成以上左右两轮的高度不一致。甲以商场购物车不合安全标准为由将商场告到了法院,商场则辩称,购物车为购物专用,本就不是用来载人的,故不存在安全不安全的问题。问,商场此时是否应负民事责任?若要负,负什么责任?

  案例评析:

  一、有无先契约义务?

  本案首先要分析此时商场与顾客构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顾客到商场购物,从开始进入商场到购买到中意的商品离开商场,整个过程,从法律的角度看,是一个缔结合同并即时履行合同的过程。该过程又可分为合同缔结前和合同缔结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顾客与商家间尚未存在有效的合同,故不存在受合同约束的问题,后一阶段因有合同的存在,则在出现人身伤亡时,可能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此种划分应以合同成立(与此情形,成立与生效往往是同时的)为界,即以承诺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超市购物不同于一般的商场购物,顾客有较多的自主权,有较多的选择空间与时间,故如何确定这一临界点很重要。“(商场)陈列商品因为要约,当顾客拿取货价上的商品,尚未在交款处交款,应认为没有作出承诺。”①这一论述是正确的,即以交款完毕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营业员将顾客所购之物交给顾客则属商场的履行行为,营业员是商场的履行辅助人。因是即时交易,故理论上对成立、生效。履行虽有截然的区分,实际上它们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有的甚至是同时的。

  本案有无有效的合同存在呢?显然甲乙母子尚未到交款处交款,故他们与商场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无合同责任适用的余地。那么是不是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呢?而这取决于商场从什么时候、对什么人负有先契约义务以及负有何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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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关键:商场有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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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否适用过失相抵:甲有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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