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宗旨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在职人员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是对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人员实施正规、系统、高水平的学位教育,旨在加强基础教育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政治、业务水平较高的师资。该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既要掌握某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又要懂得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理论及方法,具有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二、报考条件和招生对象
具有学士学位、三年以上基础教育工作经历(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05年7月31日)的在职普通中学和其他中等学校的文化基础课的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以及省、市、区、县教育研究部门或政府机关教育系统中有相当于中学教师职务的教研员或管理人员;只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除满足上述其他条件外,还需具有中学一级(或其他中级职称)教师职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表需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三、招生专业(方向)、考试科目
☆ 招生专业(方向):教育管理、学科教学(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等5个专业(方向)。
☆ 考试科目:4门。全国联考科目3门,即教育学、心理学、英语(学科教学·英语学科方向的考生考英语二);专业课1门,由我校自行命题(考试科目参见附表)。政治理论课在录取后由我校考核。
四、学制、培养方式及学位授予
☆ 学制:3年。我校学制一般为3年,对于个别学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完全按照规定时间到校学习,可适当延长学制,为3至6年。
☆ 培养方式:采取进校不离岗的在职培养方式。根据在职人员工作特点,课程学习集中在节假日及寒暑假进行,课程学习完成后边工作边做学位论文。
☆ 学位授予:对课程考试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由我校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