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复试工作要始终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公开、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复试工作在学院MPAcc招生考试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领导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学院主管MPAcc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
第四条 复试工作的参加者为全院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以及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五条 复试对象为参加当年全国“MPAcc专业学位联考”并报考我校,且初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分数线的考生。采取差额复试,复试合格者方予录取。
第六条 复试时间:2006年1月21日。
第七条 复试采取口试形式,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政治理论(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邓小平理论)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 复试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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