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出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21.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22.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23.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冲动和起因。犯罪动机是量刑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24.刑法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和对案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认识。
2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6.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事实上不存在的情况下,误以为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对对方实施所谓正当防卫而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故。
27.提前防卫: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的情况下,预先对有犯意表示、犯罪预备而尚未马上着手实施犯罪的人加害的情况,不是正当防卫,在理论上称之为提前防卫,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8.防卫挑拨:行为人不是出于防卫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图,故意挑起他人的不法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对他人加以侵害的情况,在理论上称之为防卫挑拨。
29.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0.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31.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2.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33.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