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涉及到八种犯罪形态,这里我们主要讲两种形态,想象竞合犯、牵连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在我国刑法中一般从一重处断原则;另外一种是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关系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一般从一重处断,刑法也有规定对某种牵连犯数罪并罚。
第十个问题:刑罚体系,主要掌握五种主刑、四种附加刑
对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要看一看执行具体情况;尤其要注意死刑,对哪些人不能判处死刑,还要看一看死缓,主要是死缓的期满后如何变更刑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这里着重看的是罚金以及有关罚金的执行问题。
(*)第十一个问题:量刑制度
我国刑法中的量刑制度包括四种: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
一、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第66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累犯在构成条件上存在着差别。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大家要重点掌握,还有关于累犯的处罚。特别累犯指的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这两种累犯的构成条件要有一个比较。
二、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