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也称生命刑。死刑是最重的主刑,又被称为极刑。
52.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物质条件的财产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
53.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54.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的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55.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的范畴。
56.量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57.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宽、从严处罚的情节。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并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将有关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引用。
58.特殊减轻:是指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59.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定量刑情节以外的由审判人员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灵活掌握的情节。
60.累犯:是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61.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62.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的行为。
63.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一种量刑制度。概括地讲,就是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的量刑制度。
64.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65.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内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而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66.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行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