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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经典案例:借条付条一字差 惹出官司缠住身

发布时间:2006-07-01 23:4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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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当事人以借条、欠条、收条、付条作为书证向法庭提出诉讼的情况。殊不知这四种便条是有严格区别的,在经济交往中一旦张冠李戴,极有可能造成不堪设想的法律后果。最近,江苏省海安县的徐某就因为将“付条”写成“借条”,惹出了一场本不该发生的官司。多亏法官慧眼识出“庐山真面貌”,才避免了承担巨额“借款”的不利结局。2004年2月7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并让其承担各项诉讼费用3690元。

  2003年11月初,海安法院的高法官接办了一件看似十分简单的借款纠纷案。原告张某在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只陈述了一句话,即“被告徐某于1999年度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4500元,现多次索要均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同时,原告张某附随诉状呈上了3份借条。此类案件高法官不知审过多少次,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一般都不复杂,随即他就发传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

  意想不到的是,被告徐某一到庭就大喊“冤枉”。徐某陈述说,他和原告张某及案外人陈某系工程合伙人,他向徐某打“借条”付款,只是作为合伙内部资金运作的一种凭据,并不是因为两人私人之间存在什么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高法官仔细审阅了一下3份借条,发现3份借条系1999年11月至12月打出,其中最后一份借条中被告标明的身份是“经办人”,尽管借款总额高达64500元,但3份借条均未注明利息和还款日期,且原告间隔4年之久才向法院诉讼追款,也不太符合人之常情。见疑点较多,而双方的意见差距又很大,高法官果断决定约期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进一步辩称道,双方所讼争的借贷行为发生在合伙期间,借款系被告在合伙期间向原告支付用于合伙事务的,现合伙期间的帐务尚未结算,原告的诉讼行为实际上是利用管理合伙期间帐目的便利进行恶意诉讼。

  承办人高法官告诉笔者,近年来,因为错打债务便条引发的官司屡屡发生,既有人由于接受错便条而使债权落空的,也有人由于出错便条而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债务的,希望人们能从本案吸取教训,不要让类似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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