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1999年度有关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资料如下:
(1)本年度实现营业利润1 000 000元、投资收益2 690 000元、营业外收入100 000元、营业外支出340 000元、补贴收入180 000元。
(2)本年度投资收益中包括:国库券利息收入50 000元、公司债券利息收入70 000元,按权益法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当年净利润的份额140 000元。按税法规定,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时计入纳税所得,本年度被投资企业未宣告分派股利,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3%。
(3)本年度营业外支出中包括:非常损失200 000元、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100 000元,各种税收滞纳金40 000元。
(4)本年度按会计方法计算的折旧费为80 000元,折旧费全部计入当年损益,按税法规定可在纳税前扣除的折旧费为100 000元。
(5)该公司所得税率为33%。
要求:
(1)计算该公司本年度利润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2)按应付税款法计算本年度的应缴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并进行账务处理。
(3)按纳税影响会计计算本年度的应缴所得税、所得税费用和递延税款的金额,并进行账务处理。(2000年简答)
2.某卷烟厂因生产需要委托A企业加工一批烟丝,该烟丝收回后用于生产甲类卷烟。按税法规定,烟丝和卷烟均为应税消费品。该烟厂和A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率为17%,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45%。该企业存货均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该卷烟厂1999年8月份经济业务如下:
(1)8月5日,发出烟叶一批,委托A企业加工成烟丝,该批烟叶的实际成本为320 000元。
(2)8月15日,从A企业提回加工完成的烟丝,提货时共支付款项184 200元,其中:加工费60 000元、增值税额10 200元、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14 000元。烟丝收回后已验收入库。
(3)8月17日卷烟生产车间领用委托加工的烟丝。
(4)8月20日,用委托加工烟丝生产的甲类卷烟200箱验收入库,每箱实际生产成本为2 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