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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刑法学》总则部分课堂笔记(二)

发布时间:2006-07-01 23:2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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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管制:(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

     (2)公安机关执行,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过3年。

     (3)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

     (4)自判决之间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抵二日,同工同酬。

拘役:(1)短期剥夺犯罪分子自由,劳动改造,就近执行。

     (2)公安机关执行,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3)数罪并罚不过1年,减刑不少于1/2。

     (4)每月回家1-2天,酌量发放报酬,先行羁押一日抵一日。

有期:(1)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在1年以下,由看守所代行)。

     (2)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过20年。

     (3)减刑不少于1/2。

     (4)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抵一日。

无期:(1)监狱。

    (2)无期限(可减或假)不抵期,有劳动能力,参加劳动。

    (3)必须剥夺政权终身。

死刑:(1)适用条件有限制:罪行极其严重。

     (2)适用对有限制:未满18周岁不适用,

审判时怀孕妇女不适用。

     (3)适用程序有限制:死刑的检准权全部都有最高人民法院。

     (4)适用执行制度有限制:死缓(下详)。

死缓:(1)二年期间适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新罪和故意,不能缓了。

    在死缓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结束后,减为15至20期徒刑

     (2)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死缓期有故意犯罪的,查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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