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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刑法学》总则部分课堂笔记(三)

发布时间:2006-07-01 21:5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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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刑罚执行制度

(一)减刑

1、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条件:可以减刑与应分条件,其对象和限度条件相同,实质条件不同。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

(1)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管制、拘役、有期不少1/2;无期不少10年。

(2)  对死缓,减为有期,不少于12年(不含缓2年),羁押计入实际执行勘期以内

4、减行刑期计算

(1)管制、拘役、有期减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执行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

(2)无期改有期,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不计入减为有期刑内。

4、程序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组成合议厅

(二)假释

1、假释: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按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区别:假释与释放区别

3、条件:1、对象:有期、无期。

2、限制:有期:执行期为1/2以上;

无期:10年以上,

死缓减假释,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2年(不含死缓2年)。

4、考验期:

有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无期:为十年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5、后果

(1)期满,执行完毕。

(2)再犯新,撤假、并先减后并。

(3)漏判,先并后减。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安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但未构新罪,收监执行。

(5)附加刑,附剥政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6、程序: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组成合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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