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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法律硕士专业—民法学

发布时间:2006-07-01 20:5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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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只能使第三人获得利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

( )9.著作权自作品发表之日起产生。

( )10.不可抗力与正当防卫一样均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满分15分)

1.无因管理 2.诉讼时效 3.缔约过失责任 4.驰名商标 5.提存

四、简述题(本题共2小题,分别为6分和10分,满分16分)

1.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6分)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10分)

五、论述题(本题共2小题,分别为15分和12分,满分27分)

1.试述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15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12分,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六、案例分析(本题12分)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年12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万元,写下欠条1万元,共计3万元,购买邻村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年1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2000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1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1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1万元;(3)丧葬费1000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和邻村的2万元由李梅在年满18周岁以后5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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