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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刑法学试题

发布时间:2006-07-01 19:4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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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分析

答案:对甲某、乙某应当按照抢劫罪(预备)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同时具有自首情节。首先,甲某、乙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多次密谋,并且准备了犯罪工具,还多次于夜间在偏僻的小路旁守候,欲对经过的行人实施抢劫犯罪。甲某、乙某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应当定抢劫罪。同时,甲某和乙某两人合谋,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其次,甲某、乙某的上述行为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成立犯罪预备要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即实施了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出发前往犯罪场所、在犯罪场所守候等等。

(2)犯罪行为必须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停止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预备作为一种停止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预备构成中,犯罪行为必须在犯罪预备构成中、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停顿下来。

(3)预 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从案件的事实情况看。甲某和乙某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上述三个条件。

第一、甲某和乙某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如他们进行了犯罪的密谋,准备了犯罪时用的凶器,并且多次在小路边守候。

第二、甲某和乙某的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下来。抢劫罪的犯罪着手行为应当是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行为。而甲某和乙某只实施了准备工具、密谋和守候的行为,这些行为尚不是抢劫罪的着手行为,不具备抢劫罪的着手行为的性质。

第三、甲某和乙某的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的原因是甲某和乙某意志以外的原因。他们是在公安人员例行检查的时候,被盘问出来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预备行为停止下来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符合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

在决定甲某和乙某的刑罚处罚的时候,应当注意案件中的量刑情节。

(1)犯罪预备的量刑情节,对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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