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网 >> 硕士学历 >> 法律硕士 >> 法硕真题 >> 2001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刑法学试题

2001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刑法学试题

发布时间:2006-07-01 19:42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4、非法持有毒品罪

答案: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六、简答题(本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满分18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答案: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特定义务是指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由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得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2、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

答案: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发生的有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拒不履行,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七、分析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满分30分;案例分析要求得出结论并说明理由,法条评析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