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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湖南大学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2006-07-01 17:0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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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⑵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⑶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 生当年的9 月1 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我校认定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人员的条件为(须同时具备):

①通过全国自学考试或以在国家重点高校进修形式,完成8 科以上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学习,成绩合格;②英语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水平;③在所报考专业的国内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获省部级奖励,或有技术发明专利,或获地市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⑷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报名时须将本科阶段成绩单交我校审查)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自考毕业生必须凭自考本科毕业证书报考),英语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5 )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体检标准;

5.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经所在学校推荐;在职人员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证明。

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报名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符合(一)中第1 、3 、4 、5 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4 年或4 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 年或2 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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