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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经典案例:赡养是权利还是义务?

发布时间:2006-07-01 16: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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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新闻]

  山东省青州市农民刘某今年七十多岁,他和早亡的老伴共生育有五个子女(四子一女)。孩子们关系都很好,对老人也特别孝顺。但就是因为孝顺,最近竟惹出了一场麻烦。  

  原来,老人的儿子觉得他们身为儿子,应当多尽赡养义务,特别是老人已是古稀之年,常言道“七十不留宿八十不留饭”,老人在外边一旦有个万一不好交待;而他已出嫁到外乡镇的小女儿则认为自己是女性,心细,照顾老人更有条件,于是多次提出让老父到她家去住一段时间,让自己尽义务。这当然遭到了几位兄长的强烈反对。几天前,老人的女儿来到法庭,要求法院保护她的赡养权,判决她的几位哥哥同意老父亲能够在自己家里每年呆两个月。

  刘女士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议题一、刘女主张的是否是权利

  法律界有句名言,叫“没有权利就没有救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是赡养权利人(老年人)对义务人(子女)的权利要求或称法律救济(俗称父母与不孝子女打官司)。我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根据宪法这部根本大法的上述规定,我国又在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基本法律中对上述权利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肯定地说,赡养权是法律赋予老年人的权利,作为女儿的刘女是无此权利的。

  在1958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已出嫁女儿赡养父母和媳妇赡养婆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也是作为出嫁女儿的赡养义务。本案中刘女作为赡养义务人,其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权利人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的被动责任,而不能将义务作为权利来行使。如果认定为这是权利,刘女就可以抛弃,这当然会损害真正权利人(需赡养的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赡养权利人)在谁家住,与谁同住,这是权利人自己的选择,当然刘女可以劝说老人到自己家里住,老人也可以自己提出到女儿家住,这时其他子女就负有同意的义务。但若其他子女不同意或者说阻碍老人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就可以向法庭起诉。但原告(即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只能是老人而不是刘女,本案中刘女作为权利主张主体显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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