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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考“保险法”学习辅导

发布时间:2006-07-01 15:4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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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代位求偿权的先例目的无非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而取得双重利益,因此,如果保险人因先例代位求偿权获得的赔偿金超过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十、委付的成立条件

  根据《海商法》的上述规定,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委付应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3、委付不得附条件。4、委付须经保险人的同意。

  十一、再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其原保险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所承保的危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人的一种保险合同。再保险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稳定保险业的经营,避免非常损失

  (二)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三)增进对国际保险市场的了解,便于引进新的保险技术。

  十二、复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

  1、订约的目的不同;2、投保人不同;3、合同的订立对象不同;4、责任和权利不同。

  十三、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一)扩大可保利益

  即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从而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都应负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一种扩大。

  (二)共保分摊原则

   即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险单承保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利益,其责任按各自承保的份额比例分摊。共保分摊原则适应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十四、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

  (一)经济补偿原则;(二)基本保障原则;(三)预防为主原则;(四)资金运用原则。

  十五、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

  责任保险概念(略)

  十六、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海上保险,俗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遭受海上意外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

  海上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海上保险的国际性;

(二)承保风险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三)确定责任的复杂性;

(四)保险利益主体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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