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网 >> 学历考试 >> 成人高考 >> 成考指导 >> 北京自考“保险法”学习辅导

北京自考“保险法”学习辅导

发布时间:2006-07-01 15:44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2)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设立专门帐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以凭查核。

  (3)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代理人登记簿以便加强监督和管理。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未取得经营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经纪业务活动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三、保险利益的定义及其意义。

  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将遭受经济损失。

  保险之所以重视保险利益,其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

  1、可以防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

  保险与赌博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允许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那就意味着随意以别人的财产或身体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不蒙受任何损失而获得保险金。这样,保险就失去补偿损失的意义而成为赌博,不仅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而且会损害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2、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道德危险是一种人为的危险,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能获得赔款,就可能有意识地制造危险。保险利益则消除了产生道德危险的根源。

  3、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它使保险人的赔偿有了一个客观的标准,并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因投保而得到额外的利益。当然,人身保险有所不同。由于人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估量的,因而保险利益与保险金额并无关系。只要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当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时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可依照保险金额获得赔偿。

  四、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属于经济上的利益,即能以金钱估计的利益;2、必须是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即不能以不法利益作为保险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2、必须是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