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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考“保险法”学习辅导

发布时间:2006-07-01 15:4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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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事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16、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是以雇主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承保雇主对其雇用人员在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7、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18、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保障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偿付或拒绝偿付时,所遭受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19、船舶保赔保险──船舶保赔保险,全称“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是以船东在营运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依法应由船东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20、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分娩及因疾病或分娩所致残废死亡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

21、无赔款优待──也称无偿款折扣,是指保险车辆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保享受一定程度的优待折扣。

  问 答 题

  一、保险法的特点:保险法是以传统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简称。

  1、保险法具有社会性;2、保险法具有技术性;3、保险法具有强制性;  4、保险法具有国际性;

  二、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管理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者保险人的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人。我国《保险法》第124条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经纪人,又称保险掮客,是指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代其与保险人洽订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登记领证。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未取得管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书、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领取营业执照,不得经营业务。

  2、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执业限制。

  (1)领取证书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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