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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联03年法硕民法模拟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06-07-01 15:2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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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答:本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其目的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使用缔约过失的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条件包括:(1)须有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事实(2)须一方有过失(3)须他方遭受损失(4)须他方所求损失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以上各点略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各自对他方承担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1)缔约费用(2)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为受害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七、案例分析题

80、答:(1)丙是合伙人。依据《意见》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视为合伙人。

(2)其他合伙人应承担责任。依据《民法通则》34条,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3)三人应按出资比例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甲对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应视其过错程度增加责任份额,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可以依法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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