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网 >> 硕士学历 >> 法律硕士 >> 法硕指导 >> 法硕经典案例:意思表示错误仍应承担责任

法硕经典案例:意思表示错误仍应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06-07-01 15:15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当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出现含义不明时,应按文义、整体、目的、习惯、公平、诚信等解释方法来阐明社会上一般人对表意人的表示行为所理解的合理意思。其中,文义解释方法要求探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所使用的不当词句;目的解释方法要求采取最适合于双方共同目的的解释;公平解释方法要求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利益,若属单方决定的内容时,则按不利于该方的含义解释。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也提出:"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及合理分配危险,应以客观上的表示价值为认定意思表示内容的准据。"[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9页。]

  本案中,招待所表示"以甲在招待所的工程款担保",按外界通常理解有三层意思:一是招待所为甲作担保;二是甲在招待所尚有多于借款数额的工程款;三是如果甲到期不还,招待所就用甲的工程款偿还。其中第一层意思是当时乙与招待所共同的真实意思,体现了双方共同目的;第二、三层意思是招待所的单方意思,因其自身过失而与客观实际不符,变得无法操作,失去法律意义,故这两层意思不应对乙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招待所的意思表示可以解释为:为甲向乙借款作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依照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招待所应向乙偿还全部借款。当然,招待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追偿。

[Page: ]



  其四,判令招待所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

  在交易行为频繁、活跃的现代社会,保护交易活动中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已成为立法与司法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此,大陆法系建立了外观主义理论,英美法系建立了允诺禁反言理论(亦称不容否认理论),旨在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而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我国合同法也将鼓励交易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招待所由于未查清甲工程款余额情况而作出有瑕疵的担保意思表示,相对人乙未核实并且按常理也不必核实甲工程款余额的详细情况,善意接受招待所的担保,对其产生了合理信赖,故乙的正当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招待所应为其过失造成正常担保的外观事实(亦称交易上意思虚像)承担责任。
分页:上一页  1 [2]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