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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经典案例:赡养是权利还是义务?

发布时间:2006-07-01 14:2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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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题二、法院应否受理这样的案件

  根据上面的分析,有人认为刘女所主张的权利是不为法律所保护和真实存在的权利,涉案法院不应受理这样的纠纷。也有人认为“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法院单纯依据初步审查就认定被告无权诉讼而不予受理是简单化的作法,因此这种观点认为应当受理,在审理后发现被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的,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立案,这也就涉及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审查程序。作为法院应当正确适用,既要防止审查过严损害当事人的诉权又要防止过于疏漏造成诉权滥用,浪费有限的诉讼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像本案,可以在立案前告知其诉讼风险(即很大程度上可能败诉),由其自行决定起诉与否。实际上,本案就是在法官告知其风险后,刘女认为胜诉无望而主动撤回起诉,本案未能进入审理程序。

  议题三、司法怎样应对新生事物

  尊老、爱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的法律都是从对老年人的保护以及子女的权益角度着眼进行司法调整的,但难免挂一漏万。其实类似赡养权事件还有很多,对此当然不能适用“法无名文规定不为权利”的办法来处理。这一方面需要我国法律的完善,但究其实质是因为多年来我国的“重义务轻权利”的不良传统所致。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状况、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公民的权利意识正在迅猛崛起。对我们的立法、司法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值得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说到底,本案还是个道德问题。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我们讲一个人的行为不道德,但他不一定违法,也不一定就受到法律制裁。因此绝不能将法律和道德混于同一层面。刘女士的要求不为法律保护,但可以通过道德、通过亲情的力量来解决,刘氏父子父女的矛盾完全可以通过道德的自我约束力解决,就无须动用法院的大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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