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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6-07-01 12: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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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曰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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