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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6-07-01 12: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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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v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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