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毕业之后,有些学生还想继续深造,他们能不能报考博士?现在有的学校在招收法学博士时,明确提出要求法学硕士毕业,这无疑对培养人才又是不利的。纵使这些学校同意招收法律硕士,法律硕士在仅有的3年学习,能否有能力或博导是否愿意招收法律硕士。这些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的尴尬,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法律硕士如何定位?一方面是国家和党校,尤其是国家如何把法律硕士定位。既然是全国联考,就必须要有全国统一的培养方案。有人会提出,美国的J.D.各校都自行培养,的确如此。但美国毕竟是联邦制国家,而我们是统一制国家。目前,国家在理论上是正确的,把法律硕士培养成实务型人才。但如何培养,则各个学校自行设置,有的是两年毕业,有的是三年毕业;有的是全晚间上课,有的是课程极少等等,这些都不利于培养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是法律硕士学生如何定位。由于2000年以前的法律硕士,是一种纯粹化职业培训教育,与现在的职业化教育与普通教育并没有很大不同。目前,大部分法律硕士学生还像法学硕士学生一样学习理论,全面铺摊。这在定位上无疑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合理的。法律硕士的目标是法律家,专研理论固然不错,但一味地专研理论,就违背了国家设置这个专业学位的初衷。如此下去,毕业之时,如何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呢?
因此,笔者觉得,在法律硕士定位问题上,法律硕士学生应有观念的转变。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做好统一管理的工作。
其次,在师资的安排上,法律硕士的课有谁来教授。无论进行何种学习,必须要有老师来教授。但法律硕士作为一种新兴的专业硕士学位,如果还是由早已习惯了法学硕士课程教授的导师们来教授,是很难区分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之间的差别的。例如,一位刑法教授使用刑法学课本讲授刑法理论,与一位受过良好的法律教育又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或律师运用刑法案例进行讨论在刑事法律实务专题,其区别是肯定存在的。而且这种区别会随着法律的日益复杂和法律训练制度的不断完备而更加显著。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更加借鉴美国的J.D.培养方式,第一年采用苏格拉底式的论辩式授课;把其第三年的实务改为第二年的法律实务,第三年再对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撰写毕业论文。
笔者以为,以现在的师资力量来教授法律硕士,是在为难这些导师们,